職工受留用察看處分期間如何發給勞動報酬?
2005-11-1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原勞動人事部經請示國務院同意,發出了《關于解決留用察看人員經濟待遇問題的通知》(勞人計[1984]56號),提出了如下意見:在留用察看期間,由企業根據其所從事的工作和按勞分配的原則,決定發給適當的勞動報酬。留用察看期間后,是否需要重新評定工資,由企業根據情況具體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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