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工資是否應被削減?
2011-01-25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案例:我是一家廣告公司的職工。2010年的一天,我在工作中受傷,后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但在治療期間,我們公司只發給我最低工資作為生活費。那點生活費根本不能滿足我的生活需要,我覺得公司這么對我不合理,想讓他們給我多發點錢。但公司卻說我這種情況屬于“停工留薪期”,工資待遇不能跟上班時一樣。
請問,我們公司的說法和做法對嗎?
解析: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你因工負傷,并經由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那么你依法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即“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你們公司以你在“停工留薪期”為由改變你的工資福利,不符合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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