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誰來保護?
很多單位里都存在著正式員工與非正式員工之別,非正式員工包括了臨時工、派遣工人等等,他們和正式員工一樣努力,做同樣的工作,但得到的回報卻不盡相同。
老朱是綏中縣殯儀館的一名火化工,在殯儀館工作了20年,但他仍然是一名“臨時工”,每月400元工資。老朱一直擔心被辭退,曾兩次申請“轉正”,但都沒能獲批。2007年9月20日,老朱擔心的事兒終于來了。領導找到老朱稱“你被解聘了,回家吧”,開出的條件是給他20個月工資作補償,不享受其他待遇。當時,老朱61歲,已過了退休年齡。
老朱不同意,自己干了20年,得享受退休待遇啊。但領導表示,老朱是臨時工,不是正式的,所以不能享受退休待遇。老朱不服,前不久訴至綏中縣法院討要自己的退休待遇。
法院認為,從1986年開始,老朱雖然沒有與殯儀館簽訂勞動合同,但已經與殯儀館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根據勞動法規定,老朱應該享受退休待遇,殯儀館沒有為老朱上養老保險,老朱的退休待遇應該由殯儀館解決。經法院調解,綏中縣殯儀館同意從2007年老朱被辭退的第二個月開始,每個月支付老朱500元退休金。
律師:不能以“臨時”為由侵害勞動者權益
勞動法實施之前,不享受各種保險待遇,隨時可能被解聘的勞動者被叫做“臨時工”。從1995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勞動法以及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并不存在“臨時工”和“正式工”的區別,在法律上都叫“勞動者”。兩者的區別只是勞動合同時間的長短,但在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上都是一樣的。
葫蘆島市大潮律師事務所的王律師表示,勞動合同時間較短的所謂“臨時工”,如果連續工作滿10年,或者連續兩次簽訂短期勞動合同的“臨時工”,依法也成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正式工”,用人單位必須為所有的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
如果不繳養老保險,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責任,即如果不能通過補交養老保險的方式解決退休待遇問題,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勞動者的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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