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要交無罪證明,“家規”五花八門
去年,一部《杜拉拉啦升職記》讓大家對DB這家外企的“同事之間禁止戀愛”很是感興趣,小編以前所在的公司雖說沒有類似DB那樣明文規定,不過也是持反對的態度。據聞現在各企業的“家規”眾多,而且無奇不有。諸如:入職須交“無罪證明”、員工打架立即解雇、誰坐黑車開除誰、同事之間禁談戀愛……時下,一些用人單位的內部規章制度可謂五花八門。
企業的良性運作,確實離不開行之有效的“家規”。但值得提醒的是:企業“家規”再大也不能有悖國法,更不能把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當“兒戲”。

“入職需交‘無罪證明’”
這段時間,剛在一家進出口公司謀得職位的小劉愁白了頭。
去年大學畢業后,一直沒找到工作的小劉在廣州、深圳等地斷斷續續地打零工,干過推銷、快遞、餐飲等工作。今年6月,不甘心就這樣混日子的小劉離開深圳,來到上海求職。通過一段時間的努力,最終有一家進出口公司看中了小劉的專業背景,爽快地與他簽訂了勞動合同。
沒想到,當小劉本月初前往公司報到準備辦理正式入職手續時,他卻突然接到公司人力資源部門的通知,要求他在辦理入職手續時,提交一份合格的體檢表和一份公安機關開具的 “無犯罪記錄證明”。小劉一下子傻眼了——他從沒聽說過到單位應聘還要開 “無罪證明”的事兒,而且上哪兒去開、怎么開這樣的證明,小劉也都摸不著頭腦。無奈之下,小劉打電話向剛認識不久的就職于這家公司的一個朋友咨詢。他這才得知,原來凡是非應屆畢業生應聘這家公司,都須自證“清白”后才能上崗,這是該公司已經施行多年的一項內部規定。
“這不是在侮辱我的人格嗎?”越想越氣的小劉,真想就此和這家公司說拜拜,可他又實在舍不得這份得來不易的工作。
說法:用人單位濫用“無犯罪記錄證明”的做法,涉嫌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除了從事保安、金融等特殊行業外,其他企事業單位不得要求應聘者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因此,一般的用人單位索要該“證明”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應聘者有權拒絕。
“員工打架立即解雇”
林律師前段時間有點忙——自從南非世界杯開賽以來,他陸續接到了不少來自其服務企業的咨詢電話。“數據我沒統計,至少有近10家,占了我所服務企業的一大部分。電話內容大同小異,主要是讓我審核公司法務和人事部門擬定的世界杯期間臨時性管理規定,并咨詢該如何合法實施。”林律師說,這些雇主大多不知道該如何應對大型體育賽事期間的職場管理。
據林律師透露,世界杯期間,因為有的員工熬夜看球影響工作,這些企業便出臺了不少“臨時性管理規定”,以求從考勤制度、休假制度、晉升制度等方面來加強管理。最讓他感到意外的是,有幾家企業還出臺了類似“員工因看球產生糾紛,在辦公室打架的立即解雇”的規定。公司這些新出臺的 “臨時性管理規定”是否具有約束性,又符合不符合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呢?
說法:上海原本律師事務所林則達律師表示,一般而言,法無溯及力,規定也是一樣的,對過去的事件無約束力,但是對往后的事件,只要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且其內容不違法,可以生效。
不過,公司出臺“臨時性管理規定”必須走民主程序,即有工會的應征求工會意見,無工會的可組織員工大會或者員工代表大會,規定通過以后公示方可生效。假如沒有得到大多數員工的同意,或是明顯違反強制性或者禁止性規定,那么公司出臺的相關規定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誰坐黑車開除誰”
李先生是一名機械工程師,2007年11月,他進入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擔任設備維護工程師,同年12月他與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
2008年9月,公司召開職工代表大會,以“乘坐非法營運車輛存在潛在工傷危險”為由,通過了“嚴禁乘坐非法營運車輛,違者予以開除處分”的決議。職工們私下對這個決議議論紛紛,但大多數人并沒有當真。2009年4月的一天,適逢休息日,李先生一大早就出門辦事去了。臨近中午,他在路邊等待出租車回公司宿舍時,一輛非法營運的小面包車前來攬客,李先生沒有多想,就乘坐這輛車前往公司宿舍區。結果,公司宿舍區的警衛人員發現其“乘坐黑車”后,進行記錄并報告了公司主管人員。讓李先生沒有想到的是,公司竟然以他違反規定乘坐非法營運車輛為由,把他給開除了。
乘了黑車就必須丟掉工作?覺得萬分委屈的李先生,一紙訴狀將公司訴至法院。
說法:法院審理后認為,用人單位有權通過制定規章制度進行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管理,但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以及勞動管理范疇以外的行為,用人單位只能進行倡導性規定,對遵守規定的員工給予獎勵,但不宜進行禁止性規定,更不能對違反此類規定的員工給予懲罰。
本案中,公司有關“員工不允許乘坐黑車,違者開除”的規章制度已超出企業內部勞動規則的范疇,其意圖在于通過相關規定的設置來排除公司的工傷責任,這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屬于無效規章制度。
“同事之間禁談戀愛”
閔先生在一家外企擔任銷售主管。今年春節過后,閔先生認識了剛來公司不久的史小姐。因工作交流較多,互有好感的兩人很快談起了戀愛。不過,由于閔先生所在公司有明文規定,禁止員工之間談戀愛,因此他與史小姐的戀情一直處于“地下”狀態,沒敢公開。
前不久,在一次網上聊天過程中,史小姐的聊天記錄不慎泄露,她所在部門的經理獲悉了她與閔先生的戀情,并很快報告給了公司總經理。時隔不久,總經理正式找史小姐談話,稱其與閔先生違反了公司的管理規定,因此兩人中必須有一方自行辭職離開公司,否則就要將兩個人都予以開除。
是要愛情還是要前途?閔先生與史小姐陷入了兩難境地。
說法:公司事先頒發了“禁戀令”,而員工屬明知故犯,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似乎并無不妥。但事實上,公司的做法是完全錯誤的。因為公司制定的這項規章制度,本身就是違法的。
我國法律規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因此,公民有權自己做主決定其婚姻狀況,即是否戀愛、結婚等,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強制和干涉。公司通過頒發“禁戀令”的方式擅自限制員工之間的戀愛、結婚,甚至以開除相要挾,迫使員工放棄自己的婚戀自由,這不僅顯失公平,也違反了我國法律關于公民婚姻自由的規定。所以,公司的這一“家規”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
◆◆延伸
這些“雷人家規”也無效
1、“入職3年內,不能生孩子”;
2、“員工先兆流產,公司有權辭退”;
3、“試用期離職,無需足額發薪”;
4、“病假超過90天算離職”;
5、“打聽同事收入,扣半月工資”;
6、“未滿合同期限,末位員工也可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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