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習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最低工資適用應寫入合同
1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每月1160元,比之前每月增加了200元。2月1日起,南京市市區最低工資標準由原每月960元調整為每月1140元。從3月1日起,廣東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平均將提高18.6%,其中廣州市的標準將增至每月1300元……
最低工資制度對于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具有重要作用。北京市海淀區法院的法官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過程中發現部分企業和勞動者對于最低工資制度的理解不甚全面,造成了一些誤解與糾紛,尤其是下面三個方面,勞動關系雙方最容易發生“誤解”。
試用期、見習期的工資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案例:
2009年7月,小王到一家飯店做服務員。飯店與小王簽訂了一份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合同中寫明小王試用期為2個月,試用期工資600元,經考核轉正后工資為1000元。小王工作到2009年12月底向飯店提出辭職,飯店同意了他的辭職要求,雙方解除了勞動關系。
后來,小王聽說北京市最低工資是1個月800元,就找到飯店,要求補足自己在2個月試用期內的工資差額400元。飯店經理認為試用期內不適用最低工資標準,雙方因此爭執不下。后通過勞動仲裁及訴訟,法院判決飯店向小王支付工資差額400元。
法官解析: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飯店在試用期內每月向小王支付的工資不能低于北京市當時的最低工資標準,因此飯店應該向小王補足2個月試用期內的工資差額400元。
法官提示 :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即便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試用期(或是實習期、見習期),只要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內,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都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計算最低工資不能包括社保費、加班費
■案例:
2009年3月,小劉應聘到一家物業公司從事保潔工作,物業公司承諾給小劉每月工資800元。但上班后,物業公司發給小劉的第一個月工資是688.28元,不到800元。小劉去問公司人事部門,得到的答復是公司為小劉上了社會保險,從工資中扣除了小劉個人要繳納的養老保險費64元和醫療保險費47.72元,工資實發688.28元。
起初,小劉對物業公司的答復深信不疑,但后來得知北京市的最低工資標準是800元,便又去問公司人事部門。人事部門答復說最低工資中包括個人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加上保險費后,小劉的工資已經達到最低工資標準。
在朋友的指點下,小劉2010年1月對物業公司提起了勞動仲裁,要求物業公司補足2009年3月到12月的工資差額1117.2元。仲裁機構支持了小劉的請求,物業公司不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后駁回了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判決物業公司應向小劉支付工資差額1117.2元。
法官解析:
《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雖然這條規定沒有明確說明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是否屬于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但《最低工資規定》的一大特點是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在不同的行政區域內制定各自的最低工資標準和調整方案。目前,諸如北京市、上海市等地有關最低工資的文件中已經明確規定,最低工資中不包括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以小劉提起仲裁時有效的北京市最低工資方案為例,《關于調整北京市2008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第一條中規定:下列項目不作為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一)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二)勞動者在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勞動者應得的加班、加點工資。2011年調整最低工資后,北京市的這一規定并無變化。小劉的請求因此得到了仲裁機構和法院的支持。
法官提示: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部分省市、地區文件的規定,個人應繳納的社保費和公積金、加班應得的加班工資、特殊工作環境下的津貼均不包含在最低工資標準之內,即用人單位應該在最低工資之外,另行向勞動者支付社保費、公積金、加班工資、津貼等。
各地最低工資標準不同,提前約定可防止“吃虧”
■案例:
2008年8月,小張與一家在北京登記注冊的物流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擔任物流公司位于廊坊市倉庫的看門人,合同中約定小張的工資為每月750元。2009年7月,得知北京市的最低工資是每月800元后,小張認為雇用自己的物流公司是北京的公司,自己的工資也應該按照北京市的標準來執行。小張向物流公司提出將工資漲到每月800元并支付之前的工資差額,物流公司沒有同意。
小張便委托自己在北京的朋友對物流公司提起勞動仲裁。仲裁機構查明小張與物流公司沒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應適用北京市的最低工資標準,因此駁回了小張的請求。小張又提起了訴訟,法院也以同樣理由駁回了小張的訴訟請求。
法官解析: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各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不同行政區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資標準,且至少每2年調整1次。這就使各地最低工資標準不盡一致。
按照2008年1月1日開始實行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在該條例施行后,一般情況下,最低工資標準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只有在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時,才能根據雙方的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案中,雇傭小張的物流公司注冊地位于北京,而小張的工作地點,即勞動合同的履行地位于廊坊。當時北京市每月最低工資標準是800元,而廊坊市每月最低工資標準是750元。本案便屬于用人單位注冊地與勞動合同履行地不同,且前者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后者最低工資標準的情形。小張如果想適用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他就應該與物流公司進行協商,在勞動合同中對此加以明確約定。而小張的勞動合同中并沒有對此進行約定,因此,仲裁機構和法院依法駁回了小張的請求。
法官提示:
由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最低工資標準不盡一致,一旦出現如本案中用人單位注冊地和勞動合同履行地分別位于不同的最低工資標準地區時,勞動者應該注意,如果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自己的工資適用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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