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職人員再就業的,新工作單位應與其簽合同
2011-02-21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案例:我在一家國企的車輛段工作,由于企業效益不好,我辦了停薪留職,然后就到一家公司去做IT工程師。但我工作的這家公司始終不與我簽訂勞動合同,也不給我辦社保。每次我找經理,經理就說我的勞動關系在原來那家國企的車輛段,社保應該由車輛段給我繳納,而他們公司只需要準時給我發工資即可。

請問,我能要求現在工作的公司和我簽訂勞動合同嗎?
解析: 你所在公司的說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八條規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由此可見,既然你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當然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與你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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