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勞動合同報酬仍應足額支付
2011-04-09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下述三種情形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但是在否決勞動合同效力之后,還有一個問題值得我們思考,就是無效的勞動合同報酬該不該支付,該的話要怎么支付呢?
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主要表現為合同條款簡化、法定條款缺失、僅規定勞動者義務、生老病死自負等條款。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包括不具備訂立勞動合同的資格、勞動條件不符合法律規定、招錄童工、低于最低工資、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傷殘自負、暫不婚孕等條款。
案例:張先生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被勞動仲裁部門認定為無效,但是公司已經拖欠他的工資兩個月,那么他還能拿到工資嗎?
解析:《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無效,對于勞動者已經付出的勞動,用人單位仍要依法支付勞動報酬。因此即使與該公司訂的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合同,但對于田某已付出的勞動,公司還是要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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