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可以被迫提前退休嗎?
案情介紹 李女士系1982年全國重點大學本科畢業,最高學歷為MBA碩士,并有工程師職稱。九十年代初就以干部商調的方式進入一家著名的證券公司工作至今已有十幾年。在公司里李女士先后幾次被聘為幾個部門的經理。在工作上李女士一直勤勤懇懇,任勞任怨,這也給她帶來了豐厚的工資和獎金回報。 2008年,李女士和公司續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被聘為審計師。可簽訂合同后沒有幾個月,公司要求李女士辦理退休手續。李女士很疑惑,自己剛剛五十周歲,自己的人事檔案也為干部履歷,并一直在公司里做經理職務和技術崗位,公司為什么會提前要求她辦退休?李女士找公司人事部門溝通,被告知公司是根據公司內部的退休退養管理規定來執行的。但李女士認為,該規定是公司內部的制度,法律規定女干部應當五十五周歲退休,公司的規定不應該跟國家法律法規相違背。可協商溝通沒有解決問題,幾天后公司突然再次發出通知,強行停止了李女士的一切工作,要求其辦理退休手續。李女士見幾次與公司溝通,都沒有結果。無奈之下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系,繼續履行原來的勞動合同。本案從仲裁打到法院,現法院一審已審結,判決支持了李女士的訴請。 上海君拓律師事務所主任俞敏律師評析: 近年來,女職工被迫提前退休引發的勞動爭議已屢見不鮮。本案是一個典型的關于女職工退休年齡引發的案件,對于這類案件最直接最有利的救濟方式就是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系,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退休年齡問題是女職工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之一,現實中,女職工被迫提前退休引發勞動爭議的案件已屢屢發生,原因就在于,一些企業往往根據自己單位的一些規定要求女職工提前退休。本案中,公司認為其內部規定明確:女職工年滿50周歲,被聘請為公司專家或擔任公司中層以上經營管理人員職務的女職工,經批準可以放寬到55周歲。而有的企業對崗位性質的認定也存在很大的隨意性,某一崗位是否屬于管理、專業技術崗位由個別人說了算,從而造成女職工的退休年齡由個人說了算的情況;有的企業則在女性管理、專業技術人員接近50周歲時有時隨意將其調整到工人崗位,從而達到使其50歲退休的目的。 本案中,公司要求李女士退休的依據是公司規定而非法律規定,而該公司對于女職工55歲退休的標準是明顯小于法律所規定的范疇。且不說李女士的人事檔案中已經明確其為干部身份,而且是以干部商調的方式進入公司,單就企業中女職工是否從事管理和技術崗位這一判斷退休年齡的標準來看,公司的規定就是不妥當的。雖然我國目前法律層面尚未對管理、技術崗位作出明確的界定,但是否屬于該種崗位應當符合一般的社會認知和常理。本案中,李女士被聘任的崗位為審計師,而審計師所隸屬的審計部門本身就具有企業管理職能,這從庭審中提供的證據公司的組織結構網頁資料中也可以明確,公司是將審理部門列為管理部門的。另外,從一般的常識可知,審計師的工作內容是具有較強專業技術性的,需要具備一定的職業資質和專業能力才可以勝任的。因此,無論是從干部身份、管理崗位還是技術要求,李女士都符合國家法律所規定55歲退休的條件。法院因此也支持了她的訴請。 強迫女職工提前退休,這一行為不僅侵害了女職工的法定勞動權益,造成了人力資源的浪費,同時還加劇了社會保險的收支矛盾,對社會保障體制形成一定的沖擊。因此,在女職工退休的問題上,企業不僅要依法行事,最好由政府有關部門出臺文件規范界定社會公眾認可的企業管理、專業技術崗位,作為女職工退休年齡認定的依據。當然,企業內部的集體協商將此納入其中也是有效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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