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取得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批復是否可以不支付加班費
【案情簡介】
小楊、小金、小王等6人是某公司的理貨員,2009年9月,因公司裁減人員,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但對加班費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小楊、小金、小王等6人因要求某公司支付加班費每人3萬至4萬不等,總共要求公司支付20余萬元,與公司發生爭議,2009年10月,小楊、小金、小王等6人委托了王勇律師代理此案,雙方訴至仲裁委,隨后,雙方訴至法院。
【訴辯觀點】
原告訴稱:原告于2006年10月與被告某公司訂立勞動合同,從事理貨員工作。2009年9月,被訴人通知申訴人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但對加班費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法依法判決:要求某公司支付平時延長、雙休日、節假日加班費每人3萬至4萬不等。
被告某公司辯稱:
1、原告在被告倉庫擔任裝卸工工作,因倉庫大量失貨,雙方協商解除勞動關系。
2、2007年7月,被告取得了上海市黃浦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批復,同意被告單位中裝卸人員等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原告屬于裝卸工適用不定時工作制,被告無需支付原告加班費,且被告在工資中,已經支付過加班費,要求法院不支付加班費。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1、勞動者和用工單位發生爭議時,用工單位對由其掌握的證據材料負有舉證責任,用工單位不能舉證的,應當承擔對其不利的后果。現原告提出的延時加班、雙休日加班、節假日加班,并提供了部分證據,但被告未能提供原告原始、完整的考勤卡、考勤記錄和支付加班工資的證明,且無合理事由,故對被告的抗辯意見不予采信。2、原告在被告處的工作范圍由原告提供崗位職責佐證,原告實際工作的內容不僅僅局限在貨物的搬運和裝卸,原告更多的承擔了倉庫的管理工作,故被告取得了上海市黃浦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批復中所規定的裝卸工不應適用于原告。
【法院判決】
法院最后判決,支持了小楊、小金、小王等6人的訴訟請求。判決公司支付小楊、小金、小王等6人加班費總計20余萬元。
【律師點評】
1、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七十五條之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及第六條也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是否存在加班的事實用人單位負有舉證責任。被告是通過考勤卡對員工進行考勤,被告持有考勤卡原件,而該證據能證明原告是否存在加班事實。但被告不提供該證據,而只提供了自己通過計算機自己制作打印的考勤統計表,該證據當然不能被法院所采信。因此,在被告有能力提供而拒不提供的情況下,法院最終采信了原告的主張。
2、對于是否適用不定時工作制,承辦律師主要工作重點是在原告并非裝卸工,不適用不定時工作制,且被告也未按照不定時工作制予以履行。這主要根據原告的舉證及法院的法庭調查所確認的事實所決定的,因為如果確認原告是裝卸工,那原告就屬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其加班費只能按照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加班費計算,原告很有可能得不到加班費的賠償。法院最后認為原告不僅僅是從事裝卸工,因此不適用上海市黃浦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批復規定。最終判決被告公司需要支付6名員工加班費總計20余萬元。
律師提示:
本案關系到加班的舉證問題,現在的司法實踐中,加班舉證一直是勞動爭議的一個難題,員工經常因為證據不足而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勞動者經常會依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的法律條款來要求加班費,以為法院會要求用人單位來舉證,但這恰恰是個誤區。
這里,我們給勞動者必要的提示:勞動者必須先要舉證證明有加班的事實,接下來,法院會根據舉證責任分配,要求用人單位舉證。因此,勞動者在仲裁訴訟前,最好能收集到有加班事實的證據,千萬不要依賴用人單位會出示對你有利的加班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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