硯山縣第三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事件起因:2011年2月硯山縣某家電維修部負責人李某收到我州廣南縣法院的傳票,通知其于2月12日作為第三人到該縣人民法院民一庭參加該縣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雇員受害賠償糾紛案的庭審。該案訴訟請求多達三十余萬元的賠償標的額,某家店維修部負責人李某沒有遇到過這種事情,一下慌了腳,不知如何處理是好。于是只好到圓合圓律師事務所尋求幫助,委托律師全權代理其所涉的訴訟事務。
原來廣南縣某銀行的空調機2009年9月出現了問題需要修理,打電話約請硯山縣某家店維修店上門維修,但當時已臨近春節,生意太多,派不出師傅,所以沒有派工到該銀行維修。不知是何原因,受害者即本案原告之子袁某自己帶著徒弟到該銀維修空調。在維修空調機完畢準備收工后,當袁某從室外陽臺爬進室內,準備把鋁合金升降梯拉回來的時候,不小心鋁合金梯子觸到了室外的高壓電線,袁某當場觸電身身亡,由此雙方產生糾紛。該案歷經廣南縣一審判決,上訴到中級人民法院后,二審發回重審。原審法院依職權追加硯山縣某家店維修中心作為第三人參加本案訴訟。
解決難點: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受害人袁某與被告之間屬于關系還是承攬關系?第三人與受害人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第三人是否應該擔承擔責任,承擔多少?
圓合圓律師事務所接受第三人的委托之后,承辦律師經過認真的收集證據及查閱相關材料后,向法庭提交了多份證據:其一,硯山縣某維修部2009年19日至21日派工維修服務信息清單,用予證實在被告維修發生事故導致受害者死亡期間并沒有指受害人袁某到被告處維修空調的事實;其二,第三人硯山縣某電器維修部雇員信息登記表及硯山勞動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通知,用予證實第三人與受害者袁XX不存在雇傭或者其他事實的勞動關系,其三,證人證言,用予證明受害人系自由流動維修人員,死前一直居住廣南,與第三人沒有發生法律上或者事實上的關系。通過以上主要證據及相關材料,代理人認為:從本案事實上看,第三人與受害人沒有形成任何勞動關系,受害者袁XX系流動電器維修人員,其為被告維修空調之事實形成承攬關系。第三人對于受害者XX的死亡沒有任何主觀上過錯,同時沒有形成雇傭性質的勞動關系,也沒有法律依據承擔對于其死亡的后果不承擔任何責任。代理人認為讓第三人承擔袁XX死亡的后果是不符合事實的,同時也是沒有法律上的依據,代理人懇請法庭依法判決,免除第三人的賠償責任。
判決結果:經過法庭審理及當事人在法庭內的舉證質證,法院認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受害者與被告中國建設銀行某縣支行存在雇傭法律關系,應當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民事責任。被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縣支行提交的袁某生前與第三人的三次通話記錄又不足以證明袁某與第三人硯山縣某電器維修部存在雇傭法律關系。因此,法院以公平原則判決被告向原告承擔三萬元人民幣的精神撫慰金,而第三人硯山縣某電器維修部及負責人李某不承擔價格任何民事賠償責任。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