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違法解除先前,雖付補償金但仍應按賠償金標準補足
案情簡介:
董某自2008年4月1日與外服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同日被派遣至某軟件公司從事軟件工程師工作人單位工作。董某與外服公司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限為2010年4月1日-2012年3月31日。董某在職期間基本工資為9600元/月。2010年10月11日,某軟件公司沒有事先通知董某的情況下,突然于當日出具《解聘函》,以“由于公司經營限制,項目人員需要精簡”為由將董某退回外服公司,外服公司同日以相同理解將董某辭退。外服公司支付了董某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代通金9600元、按工作年限計算的經濟補償金28800元。董某不服,遂委托上海市嘉華律師事務所李居鵬律師申請勞動仲裁,并將外服公司與軟件公司作為共同被申請人。
董某訴稱:公司辭退本人的同時仍然在網上招聘軟件工程師,因此公司的辭退理由不成立。并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也沒有履行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義務。因此,公司的辭退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應按照N+1的方案補償,而應該按照2N的方案支付本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共計57600元,扣除公司已經支付的38400元,還應支付本人19200元。
兩公司辯稱:公司因為業績不佳,精簡人員屬實,認為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無論實體還是程序上都是合法的,請求駁回董某的仲裁請求。
仲裁結果:
經仲裁調解,雙方達成協議:雙方勞動關系于2010年10月11日解除,某軟件公司支付一次性支付董某19200元,雙方別無其他任何爭議。
律師分析:
本案的焦點在于,當單位按照N+1的方案補償給勞動者后,是否就可以當然地解除勞動合同。答案當然是否定的。無論是勞動法還是勞動合同法,均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即必須存在法定理由且該理由成立的情況下才能行使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權。即使在行使單方解除權時,還應該按照法定的程序履行協商、告知等義務。否則,一旦程序出錯,即使理由成立,也有可能構成違法解除。
針對本案而言,首先,某軟件公司“由于公司經營限制,項目人員需要精簡”的理由可以理解為“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對此,軟件公司必須舉證證明該理由是客觀存在的,且該理由達到了重大變化并且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程度。但是,軟件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證據加以證明。其次,即使上述理由成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軟件公司還應該履行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義務,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勞動合同。但是,軟件公司也沒有與董某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就匆忙將董某退回外服公司。其敗訴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綜上,用人單位若以“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時,需注意按以下幾個步驟操作:
1、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應基于客觀情況,而不是主觀意志,該客觀情況達到“重大變化”的程度,且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如果客觀情況雖然發生重大變化,但勞動合同仍可以繼續履行的,不能適用此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比如變更工作崗位、期限、工資等等。
3、經協商后雙方不能達成一致。
4、用人單位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合同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滿半年不滿1年的視為1年,不滿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無需注冊 快速免費咨詢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