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頂香食品有限公司工傷賠償案裁決書
案由:
申請人張小三因工傷待遇等問題與被申請人鄭州頂香食品有限公司發生勞動爭議。
申請人訴稱:2009年7月8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限自2009年7月8日至2010年7月8日,申請人在被申請人單位從事的工作崗位為操作工,工資為每月2500元。2009年11月26日下午14時,申請人在被申請人制餡車間工作時,不慎被機器所傷,隨即被送到解放軍第一五三中心醫院治療,治療期限為2 009年11月26日至2010年1月15日共計50天。申請人于2010年1月25日向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于2010年2月4日被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2010年3月16日申請人向鄭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于2010年4月8日被鄭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為九級傷殘。因此提出下列申請:1、請求解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2、裁決被申請人支付護理費416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50元、玖級傷殘補助金2000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9891元,一次性就業補助金39782元,以上各項合計人民幣:84,880元。3、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停工留薪期(2009年12月至2010年4月8日)工資人民幣:10,666元。4、裁決被申請人支付工傷鑒定費人民幣:300元。以上共計金額人民幣:95857元。
被申請人辯稱:1、申請人的工資標準不是2500元每月;2、申請人是由于違規操作造成的傷害;3、勞動能力鑒定必須是終止治療后再進行鑒定,對鑒定的結果有異議,申請人經過治療后已經達不到九級傷殘標準,鑒定后又做治療,不合適。
本庭查明:一、申請人于2009年7月8日到被申請人處工作,雙方簽訂了一年期的勞動合同;二、2009年11月26日14時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時受傷,2009年11月26日至2010年1月15日共計住院15天;三、2010年2月4日申請人被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勞動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四、2010年4月8日申請人被鄭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認定為九級傷殘;五、申請人的停工留薪期為2009年11月26日至2010年3月26日;七、申請人2009年7月至2009年11月的平均工資為1100元;七、鄭州市2009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29837元,月平均工資的60%為1491.85元;八、河南省省內因公出差伙食補助費為每天30元;九、申請人住院期間醫院未出具需要護理的診斷證明,也無護理等級鑒定;十、申請人二次手術費共計6006.3元整被申請人已支付完畢。
上述事實有勞動爭議申請書、答辯書、申請人提供的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申請人住院病歷、申請人診斷證明書、申請人出院證明、申請人工傷認定決定書、申請人勞動能力鑒定表、工傷鑒定費用票據,被申請人提供的工資表、申請人二次手術費用借據。庭審筆錄為佐證,并經雙方當事人質證,本庭予以認定。
本庭認為:申請人于2009年7月8日到被申請人處工作,雙方簽訂了一年期的勞動合同,建立了書面勞動合同關系。2009年11月26日申請人受傷后,被送往解放軍153醫院救治,共住院治療50天。2010年2月4日申請人被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勞動保障局認定為工傷,2010年4月9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根據《鄭州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對于申請人提出的與被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并由被申請人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申請,本庭予以支持,共計70264.4元。根據《鄭州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參考標準》規定,申請人的停工留薪期為2009年11月26日至2010年3月26日,其停工留薪期工資標準為每月1100元,根據《鄭州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資的申訴請求,本庭予以支持,共計4400元。根據《鄭州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對于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其住院伙食補助費1050元的申訴請求,本庭予以支持。根據《鄭州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請求,申請人要求的被申請人工傷鑒定費300元的請求,本庭予以支持。對于申請人要求申請人支付其護理費4167元的請求,證據不足,本庭不予支持。
本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主持爭議雙方調解無效,現依法裁決如下:
一、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2010年4月9日解除勞動合同。
二、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共計柒萬零貳佰拾肆元肆角整。
三、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9年11月26日至2010年3月26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資肆仟肆佰元整。
四、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住院伙食補助費壹仟零伍拾整,工傷鑒定費叁佰元整
五、上述各項工柒萬陸仟零壹拾肆元肆角整,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完畢。
六、駁回申請人的其他申訴請求。
雙方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本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書,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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