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合同單位認為是個人責任,勞動者如何抗辯
王菲自2009年10月10日起就業于一個香港貿易公司,月工資5000元。但是公司既與王菲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亦未為其繳納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為此,王菲于去年12月5日申請仲裁,要求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5.5萬元。面對勞動者的申訴,貿易公司不服,認為全部責任歸咎于王菲。 在仲裁法庭上,貿易公司辯稱王菲入職后,不愿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在貿易公司多次要求其簽訂時,又遭其拒絕。 貿易公司方面,為了證明上述事實,由其公司的人事經理劉小姐出庭作證。
我們北京勞動爭議咨詢中心的律師作為王菲的代理人,對于單位一方的主張提出抗辯,
首先,王菲原系貿易公司員工,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是單位的法定義務,如果個人拒絕簽訂勞動合同,那么可以依據《勞動合同實施條例》辭退該員工,而無須支付任何補償,而本案中,即使公司的陳述屬實,其沒有依法辭退該員工,繼續使用該員工,那么就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本案中單位的人事經理出庭作證問題,我們認為該人事經理作為單位的人事主管領導,同單位具有利害關系,其證言不具有足夠的可信度,不能充分證明個人有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
第三,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在這里沒有對為什么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作任何的提及,也就是說沒有把未簽訂合同的過錯責任作為支付雙倍工資的前提。因此只要事實上存在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事實,就應該支付雙倍工資。這看起來,對單位不公平,但是在目前的就業環境下,如果單位想簽訂勞動合同是非常容易的,掌握主動權的,而勞動者想簽訂勞動合同則就非常被動。由于公司是強勢地位,則有必要通過法律來進行介入,平衡雙方利益。
本案最終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但貿易公司未提供足具證明力的證據證明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曾與王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亦未提供證據證明王菲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貿易公司不同意支付由此造成的雙倍工資,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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