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證明“無力”職工維權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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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08年4月17日鄒紅(化名)被某公司聘為北京區域代表。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只是口頭約定鄒紅的底薪是1800元+提成毛利10%。工作期間鄒紅十分努力,在公司網線、打印機、傳真機等設備經常出現故障的情況下仍盡職盡責;因工作電話打得多,得了急性咽炎的她還帶病上崗。付出就有回報,僅1個月的時間鄒紅的客戶群就達近百名,組團意向達10多個隊,并引來客戶到公司實質交談合作意向。后來在與公司領導就服務理念進行溝通時,意見相左,公司領導遂要求鄒紅辭職,同時還拿走了鄒紅所有的客戶群名單及組團計劃表。
就公司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等行為,鄒紅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于是到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用工單位依法出具解除勞動關系書面證明,退還本人彩照及不需要留下的個人資料;要求用工單位賠償給自己造成的經濟損失一萬元;要求公司支付沒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及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
某公司卻辯稱,沒有聘用過鄒紅,因此與鄒紅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請仲裁委駁回鄒紅的申訴請求。
案件調查
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仲裁委首先進行了調查。鄒紅表示,自己是由公司副總經理武新(化名)面試入職的。鄒紅還向仲裁委提供了《公司職員聯系表》,但是該聯系表并沒有公司的名稱。鄒紅提供了武新的名片,名片上寫著“美國某集團公司 武新 副總經理”;鄒紅本人的名片上寫著“美國某集團公司 鄒紅 業務代表”。鄒紅還提供了標題為“美國某公司中國代表團出訪美國9天行程(草案)”的組團計劃。
某公司不認可武新是公司副總經理。
案件結果
某公司不承認與鄒紅存在勞動關系;鄒紅向仲裁委提供的證據中既無該公司的名稱也無該公司的印章,她所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自己與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因此仲裁委對鄒紅的申訴請求不予支持。
最終裁決:駁回鄒紅的申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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