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元工資差額依法獲賠
2011-09-20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以案說法
【案例簡介】申請人小建稱,自己于2007年12月10日進入A公司上班,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公司的作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故請求按非試用期標準支付工作期間工資差額1315元。
A公司辯稱:小建于2007年12月10日到公司上班,試用期為二個月。工資已按照考勤如實發放,其要求補發工資的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經審理查明:小建2007年12月10日進入A公司第一項目部擔任廣告設計,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小建在工作期間,工資以銀行卡代發,對于工資標準,雙方口頭約定試用期工資3200元,小建提出試用期為1個月,A公司認為試用期為2個月,雙方對期滿后工資標準為4000元/月沒有異議。
2008年1月底小建向A公司口頭提出辭職申請,A公司當天同意,并辦理了工作交接手續。
【裁】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A公司支付小建2007年12月10日至2008年1月31日工資差額1315元。
【案例評析】《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雖然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但根據小建為A公司提供有償勞動并接受管理的事實,仲裁委確認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對于小建提出的請求,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九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于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口頭約定試用期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該試用期不成立。據此,A公司應按照非試用期4000元/月工資標準支付小建工作期間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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