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剝奪消費者換卡選擇權
2016-04-12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招商銀行:《招商銀行信用卡(個人卡)通用領用合約》第二條第六款規定:乙方同意,其使用的信用卡到期換卡時,甲方有權直接為其更換為甲方指定類型的招商銀行信用卡。
深圳市消委會:應得到消費者授權
銀行在信用卡到期后為消費者更換指定類型的信用卡,應得到消費者的授權。如果消費者不同意更換信用卡,可以選擇不激活信用卡賬戶,但上述條款中銀行直接利用格式條款單方創設了自己更換信用卡的權利,這種權利的來源沒有合法的依據,既非來自法律的直接規定,又非來自消費者的授權。
其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第一款“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具體更換何種類型的信用卡,是持卡人基于自身的需要自主選擇決定的,發卡機構無權自主保留或直接確定換發的信用卡類型,但發卡機構有義務在換卡時向持卡人披露相關換卡的信息,如換卡的程序、可供換卡的種類等。
雖然招商銀行的條款中也有“乙方同意”的字樣,但由于格式條款的不可協商性,消費者無法選擇不同意,實際上等同于直接剝奪了消費者選擇其他信用卡的權利。以上涉評條款中“甲方有權直接為其更換為甲方指定類型的招商銀行信用卡”的約定不當地擴大了銀行的權利,剝奪了持卡人對信用卡種類的自主選擇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的規定,該條款內容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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