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有什么情形
2017-11-28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用人單位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辭退員工呢?有的時候員工并不是企業想要的,但是招來后又不知道該如何辭退。要知道,在很多情況下,用人單位是沒有權力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那么在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呢?下面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1、因病(非因工受傷)
用人單位制定病假管理制度,要有病假條。須有資質的醫院開具加蓋公章,醫生的簽字,病假假期要客觀,用人單位對病假內容有異議的可以到出具假條醫院的醫務室查實。
2、能力不足,主要表現不能勝任工作。
用人單位通過考核制度體現員工是否勝任工作。通過考核對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用人單位須進行調崗或針對工作崗位特點培訓。調崗行為,用人單位有人力資源部門開出的內部調崗單。培訓有培訓記錄。
3、情勢變更。
用人單位改變了生產或服務類別,業務范圍變更,原工作崗位不復存在。
經濟性裁員也是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勢變更情形之一,但實務中,由于經濟性裁員涉及社會影響較大或可能引起社會不安定因素,一般很難進行。
通過上文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的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有什么情形,我們可以知道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應該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或額外支付1個月工資,即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勞動法律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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