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職工有哪些條件
2017-11-28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都是在一定的條件之上的,如果和諧的氣氛被打破,那么勞動關系也是可以解除的,特別是對于一些不能勝任工作或者嚴重違規違紀的員工,員工是可以辭退的,下面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辭退職工有哪些條件。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第2條規定,企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
(1)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3)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4)不服從正常調動的。
(5)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
(6)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7)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符合除名、開除條件的職工,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執行:
1、許多企業存在辭退員工時無透明度,被辭退人員走得莫名其妙;管理者因為私人恩怨開除員工,公報私仇;
2、克扣被辭退人員工資時有發生,特別是民營和私營企業;
3、許多管理者對公司做出了巨大貢獻,可能因為小小的失誤被辭退;被辭退人員離開公司后,管理者對被辭退人員隨意指責。
4、嚴重違章違紀辭退,觸犯公司規章制度、觸犯國家法律等。
通過上文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的辭退職工有哪些條件的知識,我們可以知道對于一些嚴重違規違紀的員工,已經不適合在企業繼續發展,會破壞企業和諧的氛圍的,都是可以辭退的。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勞動法律網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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