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后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如何維權
一份工作不滿意了就辭職,勞動合同解除應該是好聚好散,但是用人單位這個時候卻故意拖欠工資,怎么辦才好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下面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纖細介紹辭職后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如何維權。
一、辭職后,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采取的維權措施有:
1、申請調解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2、申請仲裁
調解不成的,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提起訴訟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申請勞動仲裁應注意事項
1、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2、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四、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通過上文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的辭職后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如何維權的知識,我們可以了解到如果用人單位故意不拖欠工資協商不了的話只能提起勞動仲裁,勞動仲裁還不行的話只能提起訴訟了。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是要進行經濟補償的。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勞動法律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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