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單位可以扣留我的檔案嗎?
2010-12-07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王先生于2008年從南京航空航天大學畢業,當年3月學校將檔案發到了長沙某設計院實習。期間雙方一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實習期間也沒有工資。當時他的檔案也被發到了該單位,單位與他簽訂了一份大學應屆畢業生就業三方協議書。實習一段時間后,王先生發現該設計院的業務內容與他的專業不符,便產生了離職的想法。當年9月初,他正式辦理了離職手續。當時王先生想把檔案一起帶走,但該單位稱檔案是機密文件,不能由個人帶走。2008年9月16日,王先生被深圳一公司聘用。今年11月份,他再次來到這家設計院要求把檔案還給自己。但該單位人事部負責人以王先生違反了當初簽訂的協議為由拒絕了他,并稱必須交納違約金才能寄檔案。
記者與該設計院相關負責人聯系。對方稱:“單位不存在扣留檔案的問題,可能是對方沒有辦相關離職手續或有違約的行為。針對王先生的這一情況,可能當初是他想分配到本單位,實習后覺得不滿意又離職了,這就違反了之前簽訂的協議。”
律師表示,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在實習期間,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所以王先生只需通知對方解除協議就行了,不用交納什么違約金。該設計院扣留王先生的檔案是違法的。因此,設計院應該把王先生的檔案歸還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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