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尋高就,原單位的培訓費我要賠嗎?
案例:我是一名技術人員,現服務于一國有企業,與該企業簽訂有勞動合同。前兩年公司因發展需要,于去年及今年對本人進行了兩次培訓,并簽了培訓協議,服務期為十年,該協議中未約定違約金但寫明要賠償公司的損失。培訓并非我個人要求。現公司由于管理不善,日漸衰落,本人也覺得不能更好地發揮所長,我想到外企去再創一番事業。如今我與企業的勞動合同已將近期滿,但培訓協議還有八年服務期。我能夠合法地離開嗎?另外,兩次培訓公司的花費只是五六千元,而我也為企業作出了應有的貢獻。如果賠償能離開,大約要賠多少呢?
解答分析
你只需提前30天通知公司即可合法的離開,但應根據你和單位雙方簽訂的培訓協議給予公司一定的補償。培訓協議是你們雙方意思的反映,是合法有效的。你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違反雙方培訓協議約定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標準應按《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第三條規定。在你為公司服務的時間內,單位對你進行了兩次培訓,第一次培訓你已經為單位服務了兩年,而第二次培訓你只為單位服務一年,根據上述規定,你給予單位的賠償應該根據遞減的原則,分別按每次培訓后的實際服務期占十年服務期的比例乘以該次的培訓費用計算補償的培訓費用,然后再相加。即可計算出你應該賠償公司的補償金。
相關法律規范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規定:"按照《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但由于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有關約定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第三條規定:"關于解除勞動合同涉及的培訓費用問題: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具體支付方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雙方對遞減計算方式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果合同期滿,職工要求終止合同,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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