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為我辦戶口算出資招用嗎?
案例:我是今年七月份畢業和一家上海公司簽了三年勞動合同,違約金25000. 按照《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這是不是說不符合上述規定而約定的服務期無效呢?是不是可以隨時和公司終止合同嗎? 另外公司幫我解決了戶口算不算出資招用?
解答分析
1、你是2003年7月簽訂的合同,肯定能適用《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你引出的是第十四條的規定。由于該條例是2002年5月1日起實施的,因此,在實踐上,凡是在這個日期之后簽訂的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情況的,即使約定了違約金,對違約的員工也是無效的。但是須注意:不是服務期無效,而是違約金的約定無效!
2、單位為你解決了戶口問題,這能不能算出資招用的行為呢?我認為,關鍵是解決戶口問題是否有出資行為。在該案中,公司是否為你出錢辦了戶口?如果出了錢,那設立違約金是可以的,25000元在我所接觸的案例中還不算"奇高".如果沒有出錢,那設立違約金是沒有道理的,你完全可以拒絕。
從出資招用的定義可以看出,其首要特征是出資。當然這個出資也是有范圍的。一些企業在這樣的案子上抗辯:我們為了招人做廣告了呢,這也算出資吧;我們為了招人還特設了專人呢,這人的工資算出資吧……聽到這樣的抗辯不禁令人啞然失笑。如果這樣也算是出資招用,那就違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這一規定的本意了。顯然,《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是不贊成對員工設立違約金的,這從該條例的立法方式上可以看出。之所以這樣偏向勞動者,是因為從以往的矛盾來看,違約金往往成為企業遏制員工的手段之一,特別是到后來,越來越多的企業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迫使員工簽訂違約金,違約金基本變成了勞資雙方不平等地位的象征,影響了社會穩定。所以制訂條例時,上海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并不鼓勵違約金的設立。但是有些企業,尤其是外資企業,由于受到了國外企業員工成長思想的影響,對員工的培養往往花費頗多。為了防止一些員工受了好處就跳槽,所以用列舉的方式規定了3種情況是可以設立違約金的。
所以,所謂的出資招用,一般不是一項所有員工能夠享受到的待遇,這是一個根本的理論基礎。此外出資行為,意味著企業為了招用員工要有真金實銀出去才行。在我們勞動法實踐中,為了招收外地員工而出錢辦戶口是符合上述條件的,應該可以作為設立違約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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