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記過而被辭退的,需要支付賠償金嗎?
【案情簡介】
王某(化名)系某有限公司的員工,于2005年10月入職某有限公司工作,在2007年5月中旬一天的下午,王某突然收到該公司對其記三次大過(其中一次是在下班后電話通知)的決定書,同時要求王某第二天上班時辦理被開除的離職手續。王某如約第二天辦理了離職手續,但同時認為該公司違勞動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應給予經濟補償,該公司則認為王某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被開除,可以不給予經濟補償。為此王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要求該公司給予經濟補償和返還被違法克扣的工資并按25%予以賠償。
王某在被某公司開除后,于2007年7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要求某公司因違法開除而向王某支付兩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和一個月的代通知金,要求某公司支付無故克扣5月份工資及25%的賠償金。某公司則認為王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并因此被連續記大過三次,按照公司規章制度對王某作出開除處理是合理合法的,某公司不存在無故克扣王某公司的行為,對王某的扣款是因其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而作出的處理。所以某公司認為不應給予王某經濟補償和返還扣款。本案經勞動仲裁委員會審理認為某公司的三次記大過處分在同一時間作出,處理程序存在不便合理之處,某公司將王某辭退應屬某公司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裁決某公司應依法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和支付被克扣工資及25%的賠償金。又因某公司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王某解除勞動合同還應支付代通知金。
某公司在收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書后,不服該裁決,向法院提出起訴,請求判令某公司不需要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和代通知金,不需要支付王某被克扣的工資及25%賠償金。王某對某公司的訴訟請求予以答辯。本案經法院審理認為,王某與某公司簽訂有勞動合同,雙方建立的勞動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某公司將王某辭退應就辭退的原因負舉證責任,因此某公司必須證明“王某連續三次違返公司規定”且“應當被記大過”的事實,還必須證明某公司據此解除勞動關系的理由是正當合法的,但某公司并未能舉證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某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理由不能成立。并判決某公司支付王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和支被克扣的工資及25%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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