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辭退患病職工,先做鑒定
2011-01-17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李某為某公司職工,雙方簽有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去年4月起,李某因患胃癌,住院治療2個月,出院后,一直在家休養。去年10月,李某的醫療期滿后,該公司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李某認為該公司的做法欠妥,便來到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咨詢。
評析: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部《關于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6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發給經濟補償,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因此,該公司應先為其做勞動能力鑒定,然后根據情況,依法解除其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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