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請假沒留證據被炒
2011-01-25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谷某所在公司的管理制度及雙方的勞動合同中均規定,職工連續曠工3天或年度累計曠工6天以上的,公司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職工因病請假,需有醫院開具的休假證明;來不及請假的,應在24小時內通知,并在48小時內憑醫院證明補辦書面手續,否則按曠工算。近日,谷某因身體不適通過電話向領導請假4天,領導表示同意。4天后,谷某要求補辦書面請假手續,部門領導卻否認谷某曾經請假,并拒絕補辦。后公司以谷某嚴重違反考勤紀律為由,解除了與谷某的勞動合同。因谷某不服而成訟,法院審理后認為,公司的做法并無不當。
評析:《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也指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谷某不能證明自己曾請過假,因此,單位依據管理制度解除其合同并無不當。
此案的教訓在于,勞動者向單位請假時應當注意:盡量提前辦理請假手續,如本人有急事或生病不能親自請假,可請家人或同事代辦,也可以通過發快遞等方式郵寄請假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并保留郵寄票據和回執,還可通過電話、傳真請假,但要保留文字、視聽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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