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經常遲到被辭退,公司無過錯
2011-02-23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勞動法》第2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三)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但是,用人單位可根據《勞動法》第25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解除孕期女職工的勞動合同。
豐臺區新村街道的肖女士已懷孕三個多月,一個月前,她被用人單位辭退了。肖女士來到街道法律服務工作站咨詢,用人單位是否有權解除孕期女職工的勞動合同。
工作人員詢問后得知,肖女士被辭退前的幾個月內連續遲到多天,公司認為她已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所以決定調整她的工作崗位,但肖女士拒絕,公司才辭退了她。
肖女士經常遲到,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又不服從崗位調整,因此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她的勞動合同。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