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員工返聘屬勞務關系,切記簽合同保權益
2011-02-23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近日,李阿姨致電維權熱線詢問:“公司錄用返聘人員需要簽訂合同嗎?如果因為公司的原因把我辭退,公司是否應該做出賠償?”
原來, 50歲的李阿姨是一名退休人員,退休后她應聘到一家公司工作。工作了一年多以后,公司突然通知她離職,她覺得公司這樣做,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針對李阿姨的情況,記者咨詢律師。律師告訴記者,李阿姨是退休后又應聘到公司工作的,不屬于勞動關系,應屬于勞務關系的范疇。
原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第2條明確規定,退休職工與用人單位可在聘用協議中約定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和義務。退休職工依約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務,用人單位應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報酬,報酬的數額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的約束,用人單位不承擔為退休職工繳納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費用的義務;退休職工與用人單位間合同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不適用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李阿姨因為沒有跟公司簽訂書面勞務合同,僅限于口頭約定的形式,發生糾紛后,即使想維權,也很難就當初口頭約定的內容進行有效舉證。
律師建議,退休人員返聘重新工作時,應與用人單位進行有效協商,最好能夠簽訂書面的合同,對雙方的權利義務加以約定,以免日后發生糾紛難以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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