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仇董事長兩次辭退員工,廠長為求氣順勒索公司
前總裁“記仇” 兩“炒”公司職員
周某2006年到北京某制藥公司上班,擔任生產廠長。2010年9月,因為和公司前總裁發生口角,周某被迫離職。
十幾天后,公司副總經理段某給周某打電話,請她回公司繼續幫助進行GMP認證的相關工作,并將工資從原來的6000元漲到10000元,周某于是回到公司繼續工作。但令周某沒想到的是,當她再次與前總裁碰面,又一次被公司給“炒魷魚”了。
周某頓時覺得自身的名譽受到了很大的侵害。一氣之下,周某先后二十余次給公司總經理李某發短信、打電話威脅對方。理由是:自己在北京陪孩子上學還需21個月的時間,公司應給其21個月的工資,即21萬元。如果不滿足她的要求,將就公司的GMP認證情況向勞動、藥監等有關部門進行舉報。
公司總經理李某稱,GMP認證全稱是藥品生產質量認證,只有企業具備此證書才能生產經營相關產品,否則就會失去生產銷售的權利。GMP認證是一個非常嚴格的生產銷售資格認證,但是每個企業都會有一些問題。周某在公司工作近5年,了解公司內部的一些問題,即使這些問題不影響藥品質量,但是程序問題GMP認證也是不允許的。而且周某非常有可能針對公司的管理漏洞做文章。只要有人舉報,國家相關部門就會立即停止對公司的GMP認證的發放進行調查,耗時很長,會影響公司的生產,造成損失。
非法占有為目的 口頭威脅也犯罪
據周某供述,她的本意是不想舉報公司,否則,她就不會第二次應邀幫公司做認證。她只是想讓經理李某關注自己的情緒,讓公司方面承認這件事是公司的錯,即使李某帶錢過來,自己也不會要。除此之外,如果公司真的被查出問題,作為生產廠長,周某同樣是有責任的。
近日,周某被昌平檢察院以涉嫌敲詐勒索罪批準逮捕。
檢察官介紹,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他人實行威脅,索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敲詐勒索罪中的脅迫,是指以惡害相通告,以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這種惡害,只要足以使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并不要求一定實現,也不要求行為人具有實現惡害的真實意思。
本案中,周某雖然為自己辯解,并不想在GMP公示的時候打電話給相關部門,因為公司查出問題自己也有責任。但是,不可否認的事實是,周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的這個行為已經足以使公司總經理李某產生恐懼的心理,因而交付財產。所以,周某已經構成敲詐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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