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實行“末位制”不合理,你知道嗎?
2011-03-03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末位淘汰”是企業經常采用的一種管理手段,其目的是在于激勵和刺激員工盡最大和最有效的努力達成特定業績,對提高員工工作效率、激發員工工作潛能有著積極意義。但從法規的角度來看,其合理性就不敢茍同了。
2009年12月,鄭某應聘到郯城縣某公司從事銷售工作,與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銷售業績連續3個月排名末位時,勞動合同自行終止。后鄭某因業務量考核排名倒數被“末位淘汰”。鄭某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公司則認為公司“淘汰”鄭某是依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當合同約定的條件出現時,勞動合同即行終止,而非是解除合同,故公司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鄭某多次與公司協商未果,遂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末位淘汰”是企業經常采用的一種管理手段,其目的是在于激勵和刺激員工盡最大和最有效的努力達成特定業績,對提高員工工作效率、激發員工工作潛能有著積極意義。但《勞動合同法》出臺后,特別禁止了企業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鄭某與公司簽訂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是無效的。也就是說,即使員工在考核中處于末位,企業也不能通過非過錯性解除的形式來解除勞動合同。經仲裁委調解,公司同意向鄭某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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