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因電腦錄入慢而被炒,合理嗎?
某食品公司認為員工蔡先生“電腦輸入慢”而將其解雇。蔡先生不滿,申請仲裁未獲支持而訴至法院。日前,閔行法院對蔡先生要求繼續(xù)履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訴請予以駁回,食品公司自愿支付蔡先生經濟補償金及未提前一個月通知的工資共28.5萬元,法院予以準許。
蔡先生于1988年5月3日進入食品公司,勞動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09年4月1日,食品公司將其職務調整為技術部高級主任。但同年7月28日,食品公司以“電腦輸入慢、不勝任工作”為由,與蔡先生解除勞動合同。由于不滿單位的解雇,蔡先生不服仲裁后訴至法院,要求繼續(xù)履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食品公司支付2009年8月至判決之日的工資,按每月2.2萬余元之標準計算。
食品公司辯稱,因蔡先生不能勝任工作,為其制訂了兩次工作表現改善計劃,但蔡先生仍被評為不合格。2009年3月,調整了其工作崗位,并安排了三次培訓,但蔡先生遲到、早退且工作態(tài)度消極,其表現還是未達到職位的要求,故于2009年7月28日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經工會批準后實施。食品公司認為,解除行為合法有效,且蔡先生的崗位已聘用他人接替,故不同意訴請。
為證明蔡先生不能勝任崗位工作,食品公司提供了發(fā)給蔡先生的電子郵件,郵件的主要內容為詢問數據錄入的進度等情況,還有公司認為其工作效率低的內容。據查,蔡先生在20 09年7月1日至同年7月20日完成187條信息輸入工作,而一位同事在同期完成了410條信息輸入工作。
蔡先生稱,食品公司為其制定的兩次工作改善計劃,工作量龐大復雜,完成期限短,明顯不合理,故食品公司稱其不勝任工作,與事實不符。蔡先生認為,對電子郵件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恰恰證明了其完成了187條信息輸入工作。
法院認為,食品公司提供的蔡先生簽字確認的工作表現改善計劃,明確了該計劃的實施原因及目標,蔡先生應按計劃每周提供工作進展報告,但其并未提供。現根據公司提供證據,能夠證實公司在蔡先生于2007年工作表現評定不合格后,對其進行了兩次改善工作和相應培訓,但其工作表現均未達到改善計劃的要求。公司在2009年4月對其調整工作崗位后,蔡先生工作效率低,完成數據整理數量明顯低于其他員工,并不按要求提交周報,公司領導通過電子郵件等方式指出在工作中的不勝任之處,要求其改正,但其仍未改正。因此,公司以蔡先生不勝任工作為由,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符合法律規(guī)定。訴訟中,公司同意支付經濟補償金及未提前通知的一個月工資共計28.5萬元,予以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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