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想辭退“三期”女工的,必須經女工同意
孕婦解約后反悔 要求恢復難支持
「案例回放」2008年8月16日,醫藥檢測公司女工麗麗經診斷為懷孕。8月27日,公司與麗麗協商解除勞動關系,麗麗辦理了工作移交,亦領取了補償金,公司開具了退工證明,后麗麗反悔。法院判決對麗麗要求與醫藥檢測公司恢復勞動關系請求、支付拖欠工資及同期社保費均不予支持。
「點評」《勞動合同法》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并不禁止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盡管麗麗在勞動關系解除之前已確診懷孕,但麗麗在明知自己懷孕的情況下,仍與醫藥檢測公司協商解除勞動關系,可視為她放棄處分自己的權利,該處分是麗麗真實意思表示,具有約束力,除非當事人有證據證明簽字解約是出于重大誤解,或公司有欺詐、脅迫的行為。所以勞動者在簽署解除協議時下筆要慎之又慎,否則事后反悔可能無法得到法律支持。
假孕騙續簽 女工還十萬
「案例回放」張女士原為一公司高級銷售代表,月薪1.2萬元。2008年7月,公司通過電子郵件,通知下月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簽。孰料兩天后,張女士告訴公司相關負責人說,自己已經懷孕,并出示了診斷證明。然而近一年后,公司發現張女士根本沒有懷孕,因此將其告上法庭索賠孕期工資、社保等。當地法院認定延續的勞動合同無效,張女士需返還公司社保等近10萬元。
「點評」張女士“懷孕”一事系造假,因此延續的勞動合同是無效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合同無效期間,張女士向公司提供的勞動應為勞務關系,她可以領取工資,但沒有相應的社保、福利待遇。
退工以后才知有孕 可否恢復勞動關系
「案例回放」竇女士是外地某汽車4S店客服部員工,原來簽訂的勞動合同將在2008年4月底到期。但就在合同到期的前一天,竇女士發現自己已有40天身孕了。于是她第一時間打電話通知單位。哪知道單位不買賬,聲稱終止合同通知發出時已經生效,那時竇女士沒有提出來就不算。竇女士多次找單位協商都沒有談攏。無奈之下,竇女士只得到勞動部門投訴,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點評」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到期的,應當延續到“三期”結束,才可終止勞動合同。但如勞動者在終止勞動合同時不知道自己已經懷孕,辦理了退工手續后才發現懷孕了,能否要求恢復勞動關系?對此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在實踐中也有不同意見,但確有支持職工請求的司法判例。一種意見認為,當時勞動者同意終止合同是一項有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應被撤銷,勞動合同至少應順延至“三期”期滿。
“未婚先育”女職工不可享受產假待遇
「案例回放」2008年5月17日,某復合材料公司員工小麗在未獲得婚姻登記的情況下生育一女。她請產假未獲公司批準,公司發出提前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小麗經過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公司支付工資、拖欠工資的補償金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等。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司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原告支付賠償金,但非婚生育的女職工只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不能享受產假工資。
「點評」享受產假與享受產假待遇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婦女生育休產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員工提出要求休產假,企業應批準。但《上海市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對無計劃生育者給予以下處罰:(一)分娩的住院費和醫藥費自理,不享受產假期間工資照發的待遇;(二)無計劃生育的子女在參加工作之前的醫藥費全部由其父母自理;(三)無計劃生育子女的托費和管理費全部由其父母自理;(四)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應予收回《獨生子女證》,停止憑證享受的一切待遇,并收回以前發給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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