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酒后大鬧辦公室,公司辭退是否合理?
2011-03-09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員工酒后將機動車停在董事長門口,甚至大鬧董事長辦公室,酒醒后被通知解除合同。用人單位這樣的處理方式合理嗎?
趙某于1998年7月進入蒙陰縣某公司工作。2008年5月,雙方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2009年10月17日17時,趙某酒后騎摩托車到該公司,將車停放在董事長辦公室門口。公司辦公室及保衛科人員讓其將車停放在規定的位置,趙某不但沒將車停放在規定的位置,還到董事長辦公室吵鬧,打砸損壞公物。對此,蒙陰縣公安局于2009年11月6日作出了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趙某拘留5日并罰款200元。該公司于2009年11月10日經職代會通過,以趙某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公司管理制度為由,解除了與趙某的勞動合同,并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趙某不服該解除勞動合同決定,遂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撤銷該處理決定。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勞動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4條的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規章制度,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本案中,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所有車輛進入公司必須到指定地點排放整齊,嚴禁直接開進生產區。不準酒后到公司無理取鬧,打砸損壞公物。趙某的行為不但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也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公司對趙某作出的處理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仲裁委遂裁決,駁回趙某撤銷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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