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午休外出吃飯屬于曠工嗎?
在上海當助理工程師的陳小姐,因為遲到和連續兩天提前休息外出與朋友吃飯,而被公司連發三次書面警告并辭退。陳小姐認為自己提早離崗不是礦工而屬早退,單位沒資格對自己發書面警告,故告上法庭。
來自江西的80后陳小姐在上海一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任職,任助理工程師。去年1月28日,公司向陳小姐發出違紀通知,稱陳小姐在2009年12月21日至2010年1月20日期間有5次遲到記錄,按照公司規章給予書面警告一次。同年9月6日,公司稱陳小姐于2010年9月2日未經請假流程及主管批準擅自離崗,并隱瞞外出真相,再次給予書面警告一次。同年10月25日,公司發出第三次書面警告,稱陳小姐于同年10月21日及10月22日未到中午用餐時間擅自離崗外出用餐。因3次書面警告,同年10月28日,公司根據員工手冊規定與陳小姐解除勞動關系,并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去年11月22日,陳小姐申請仲裁未獲支持,后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9000元。據了解,陳小姐簽閱過員工手冊,其中規定“上班時間未經報備擅離工作崗位者,以曠工論處”,“被處以三次(含)以上書面警告者,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經濟費用”等。陳小姐認為,關于提早外出吃飯的情況,她屬于早退而非曠工,尚不足以構成書面警告處罰,因此公司以此解除勞動合同不妥。
法院認為,辭退屬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最為嚴重的處罰,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系的,應當有合法充分的依據。員工手冊中規定,員工未經準許擅自離崗的以曠工論處,曠工一天的處以書面警告一次及日薪兩倍罰款。但公司并未制定過員工離崗多長時間可視為曠工一天的規定,公司辯稱只要離崗就應視為曠工一天,且陳小姐連續2日離崗時間累計已超過一天,該解釋缺乏合理性。故公司通過違紀通知為依據,對陳小姐連續兩日未到午餐時間擅自離崗外出用餐行為給予書面警告處罰的行為依據不足。綜上,公司以發出三次書面警告為由解除勞動關系的基礎不能成立,公司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上一篇:企業“隱性裁員”,員工要沉得住氣
下一篇:目標責任書不具備合同的必要條件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