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十年未簽合同,單位突然辭退怎么辦?
在某事業單位辛勤工作了10年得孫某一直未與單位簽合同。去年四月單位負責人突然說要與孫某解除勞動關系。這可把他急壞了,有沒有什么辦法可以幫助他呢?
案例
孫某于2000年5月到濟南市某事業單位服務中心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0年4月14日,服務中心口頭通知孫某解除勞動關系。孫某在服務中心工作至2010年4月20日。孫某與服務中心解除勞動關系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1264元。2010年6月4日,孫某向濟南市市中區勞動爭議仲裁委提出申訴,要求與服務中心解除勞動關系,支付10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等。仲裁委裁決支持了孫某的部分申訴請求,孫某不服,訴至市中區法院。
法院審判
《勞動法》第2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規定應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人員;其他通過勞動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勞動法。根據民法的文義解釋,上述兩條規定中作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適用《勞動法》時與企業是有區別的。《勞動法》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適用勞動法的范圍作了限制,除按規定應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員(在編制的合同制職工)適用勞動法外,其他勞動者只有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立勞動合同關系才適用勞動法。服務中心系全額預算事業單位,孫某在此工作期間,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故不能確認2008年1月1日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雙方于2008年1月1日起才建立勞動關系。服務中心與孫某解除勞動關系,孫某未提出異議,應認定系由服務中心提出與孫某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2)項、第47條的規定,服務中心應向孫某支付2個半月工資的經濟補償3160元。
據此,法院判決:認定《勞動合同法》實施前,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孫某不享受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實施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孫某享受經濟補償。孫某與服務中心之間的勞動關系于2010年4月20日解除;服務中心支付孫某經濟補償3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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