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違規在先,公司合法解約在后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不過用人單位合理提前解除的,可以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例如員工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5條第3項規定,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9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25條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這兩個文件就規定了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免責條款。
案例 李先生與某公司訂立了1年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損害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李先生在任工程部副經理期間,不能認真履行職責,他所完成的工程出現了許多質量問題,給公司造成了較大經濟損失。半年后,公司決定以袁先生工作存在重大過失為由將其辭退。
李先生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公司給付他提前解約的經濟補償金。仲裁委員會駁回了他的申訴請求。李先生不服,向區法院提起訴訟,繼續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李先生與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如果李先生失職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李先生在任工程部副經理期間,由于失職,給公司造成了嚴重經濟損失,存在較大過失。所以,依雙方的勞動合同,公司可以與李先生解約。因此,公司以袁先生工作存在重大過失為由,對他做出的辭退決定并無不當。
所以說本案中,公司正是依據勞動法第25條的規定,即勞動者嚴重失職造成公司損失為由,與李先生解除的勞動合同。所以,公司可以不支付李先生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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