苛刻對待乙肝攜帶職工,公司被重罰
王先生是某科技公司的研發人員,2006年的一紙體檢報告打破了公司和王先生之間平靜的狀態。因為王先生被檢查出患有乙肝兵員攜帶者,而被公司以此為由強制休假和大幅減薪。最終王先生將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責令王先生工作的原單位支付其4萬余元工資差額及經濟補償金。
王先生在一家科技公司內搞研發,并在該公司工作了3年多。王先生稱,2006年9月,公司依據體檢報告單,以其所患乙肝具有傳染性為由,強制其回家休病假,并將其原有的每月4000多元工資降低為300多元。王先生認為,自己實際上不屬于確診的乙肝病人,也不屬于疑似病例,而是病原攜帶者,有關法律法規并沒禁止他這樣的人從事研發工作。
最終,王先生因公司強令其休假、不提供勞動條件并克扣工資,只得和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隨后,王先生將原公司告上法院,認為自己依法應得到公司支付的經濟補償金。
庭審時,原公司表示,體檢中心的醫生當時曾口頭通知,王先生的乙肝病毒處于傳染期,該公司應按相關規定對傳染病人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為避免病毒擴散危及其他員工,該公司才建議王先生暫時休假并進行治療,并在休假期間按國家規定支付其基本工資。現王先生自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系即行解除,公司也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司主張王先生攜帶的乙肝病毒具有傳染性,要求其休病假并發放病假工資,但所提供的《醫院檢驗科報告單》上,并無醫院公章及具體名稱,其真實性無法審核,同時也沒有任何醫院開具的王先生病休證明,故該主張不予采信。王先生被公司強制休息,不提供勞動條件,進而克扣工資。在這種情況下,王先生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應獲得補償。
據此,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責令王先生的原單位支付其4萬余元工資差額及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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