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算欠薪加賠償,“兩清”送員工
2011-04-18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去年11月18日,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作出勞動者勝訴的判決,這個案例的焦點在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時,若用人單位存在拖欠工資及社保費等情況,是否結清這些費用就算與勞動者“兩清”了呢?
案例:2005年5月,新疆某職業培訓學校安排新聘人員黃某在克拉瑪依開展職業培訓工作。同年12月,雙方簽訂了聘用合同,約定學校聘用黃某為克拉瑪依培訓部主任,期限為5年。正當培訓班開辦得紅紅火火時,2007年10月,學校以黃某在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誤為由對其作出解聘決定。
黃某向自治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經裁決,除由學校補發黃某2005年5月至11月及2007年8月至10月的固定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共1萬余元,還需支付違法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3000余元。
接到裁決書后,學校不服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后認為,學校稱黃某有欠款及其他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未提供證據證明,故學校以違紀為由與黃某解除勞動關系的處理決定沒有事實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存在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等情形的,當雙方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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