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管員不愿調崗當送貨員,可以解雇嗎?
一直在食品公司出任倉庫保管員的小張,工作認真負責,多次受到表揚。不過他最近也收到了公司的開除處理,這是為什么呢?原來是因為公司的送貨人手不足,領導要指派小張過去當送貨員,可是小張對新崗位沒有興趣,接到通知之后就沒去上班了。因此企業以曠工為由炒了他。那么食品公司的做法是不是合理呢?
小張與郯城美味食品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08年6月至2011年6月止。合同約定,小張試用期為2個月,工作崗位是倉庫保管,月工資600元。試用期滿后,雙方均感到滿意,合同繼續履行。2009年7月,因為美味食品公司負責運送食品的人員不辭而別,缺少送貨人員,公司決定調小張送貨,調離倉庫工作,并將該項決定直接通知了小張。小張接到通知后不同意,認為簽訂合同時雙方約定小張擔任倉庫保管員,一年多來他一直認真負責,多次受到獎勵,自己也非常喜歡保管員的工作,因此不接受公司的決定,并拒絕到送貨部門上班。美味食品公司認為,變動職工工作崗位是企業行使用人自主權的正當行為,小張必須服從,如不服從分配,公司將依據小張違反勞動紀律的情況給予處分。小張堅持自己的意見,拒絕工作,時間長達15日,公司遂以小張連續曠工為由作出了解除其勞動合同的決定。小張不服,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仲裁委認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中既然已明確約定小張的工作崗位為倉庫保管,公司未與小張協商,單方變更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是一種違法行為,雖然小張以不上班的方式來抵制公司的違法行為不妥,但究其主要原因是公司違約在先,故不能認定小張15日未上班屬無故曠工。
仲裁委于是裁決:撤銷美味食品公司解除小張勞動合同的決定,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恢復小張的原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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