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改名換姓不影響勞動合同效力
2011-04-28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勞動合同法》第33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案例:2009年2月,孫某到昌樂縣某單位從事鍋爐工工作,雙方簽訂了自2009年3月1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止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月工資為2000元。2011年1月,某單位解除與孫某的勞動合同,并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孫某訴至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某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000元。
庭審中,某單位辯稱:我單位是2010年11月16日由另一單位(以下簡稱原單位)變更過來的,法定代表人也進行了變更。變更之前,根據我單位與原單位的變更協議要求,原單位在職職工(包括孫某)由原單位負責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事宜。后經我單位調查得知,原單位于2010年11月15日辦理了13名職工的勞動合同解除,卻不包括孫某,原單位也沒有告知我單位。在此情況下,我單位又支付了孫某一個半月的用工費用(2010年11月16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11年元旦假期過后,我單位通知孫某來上崗,并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孫某表示拒絕。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本案中,某單位沒有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供要求孫某上崗的證據,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勞動合同期限未滿,某單位就單方面解除與孫某的勞動合同,沒有向孫某支付經濟補償,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標準二倍的賠償金。由于某單位未提供孫某在工作期間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仲裁委決定按照孫某主張的月平均工資2000元為本人工資。孫某在某單位工作1年零11個月,某單位應支付孫某2個月經濟補償二倍的賠償金。仲裁委裁決某單位支付孫某賠償金8000元(2000元×2個月×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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