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一企業不簽合同還隨意辭人,最終被罰賠償
2011-05-01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湖北來的小劉最近就成功地維護了自己的權益。
2010年12月,從湖北來京務工的小劉受聘到某印刷公司擔任包裝工,聘用時雙方口頭約定試用期一個月,試用期工資每月1000元,試用期滿后每月工資1500元,并約定試用期滿即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直至2011年4月初,印刷公司借故將小劉辭退時,都沒有與小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事后小劉越想越覺得不對勁,便找到公司負責人,要求公司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其雙倍工資及無故辭退賠償金共計6000元,但公司負責人根本就不理會小劉,郁悶的小劉只好來到潞城鎮司法所尋求幫助。
司法所的工作人員了解情況后,及時聯系了印刷公司負責人,由于公司方對《勞動合同法》缺乏了解,工作人員多次到印刷公司做工作。向公司負責人明確指出《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最終糾紛雙方各自作了讓步,印刷公司一次性向小劉支付未簽訂書面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和違法辭退賠償金4000元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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