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與東家多次對薄公堂,所為何事?
近日,靜安法院判決由科技公司支付王蓓(化名)7個半月的最低工資7000余元,替王蓓辦理退工手續,并出具退工單。據聞,王蓓自其懷孕后數次與公司對簿公堂。這是怎么回事呢?
2002年7月,王蓓進該科技公司工作,勞動合同中約定擔任總經理秘書。該勞動合同期滿后,雙方逐年續簽至2008年7月31日。2008年7月17日,王蓓懷孕了,同月31日,該科技公司以勞動合同期滿為由終止了雙方的勞動關系。最終法院判決王蓓與該科技公司順延勞動關系至其哺乳期滿,恢復支付工資等。2009年3月中旬,王蓓生育一女。2009年7月至2010年4月間,王蓓與科技公司又為年終獎、雙方是否該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起爭議。在2010年6月下旬,王蓓再次申請勞動仲裁,裁決認定科技公司需支付王蓓2009年8月至2010年3月的工資7000余元,并為王蓓辦理退工單手續。 科技公司與王蓓均不服該裁決,分別向法院起訴。科技公司訴稱,2009年4月,公司與王蓓恢復了勞動關系,至2010年3月雙方勞動合同終止,王蓓從未來公司上班,公司請求法院判令不支付2009年8月至2010年3月工資。
法庭上,王蓓辯稱在懷孕期間,2009年8月,自己產假結束后回公司上班時,發現公司已經搬離他處。她認為是公司肆意剝奪了自己的勞動權利,導致自己產后無法正常上班,要求公司全額支付2009年8月至2010年3月期間的工資及賠償金、獎金及賠償金等5.1萬余元,并為她辦理退工手續。
法院認為,從雙方出示的證據看,公司在王蓓產假屆滿后,確實履行了通知她恢復勞動關系的義務,特別是在9月8日通知后,王蓓未到公司上班,又于9月15日再次通知王蓓來公司辦理相關手續。對此王蓓解釋她曾持通知去公司,但公司已搬遷。從通知原稿看,有一份通知中明確是到10樓人事部辦手續,而10樓正是科技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辦公地,兩公司的人員一直混同使用,對此王蓓是知曉的。而該公司自寄出通知后,在長達半年左右時間內,沒有再通知過王蓓,還默認了這種狀態的持續。可見王蓓未能上班為公司提供服務,不能簡單地歸責于任何一方。鑒于王蓓畢竟在該期間內未能為公司提供服務,從公平原則考慮,法院參照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判決酌定科技公司支付王蓓自2009年8月1日至2010年3月18日的工資7000余元,為王蓓辦理退工,并出具退工單。另對王蓓其余之訴,均判決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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