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違章駕駛受傷也否應按工傷處理
2011-11-11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黃某是某建筑公司汽車司機。2010年11月的一天,他受公司指派給施工工地運輸材料,途中違章超車與對面車輛發生刮蹭。黃某駕駛的車輛滑入路旁溝內,右腳踝骨骨折。交管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認為黃某違章超車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應負事故全部責任。建筑公司因此未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2011年4月,黃某本人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5月,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認定黃某受傷為工傷。 建筑公司對工傷認定結論有異議,向當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交管部門已認定黃某負事故全責,其受傷是自己違章駕駛所致,不應享受工傷待遇,請求法院撤銷該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 本案中,黃某是在執行本單位工作任務時發生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的,雖然交管部門認定黃某違章超車應負事故全部責任,但黃某的行為屬一般性過失違章,并未構成交通事故肇事罪,應該按職工工傷保險無責任補償原則處理。無責任補償原則是指勞動者在發生工傷事故時,無論事故責任是否屬于勞動者本人,受害者均應無條件地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法院判決維持該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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