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遭遇“口頭辭退” 必須拿書面證明
2011-12-29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職工遭遇“口頭辭退” 必須拿書面證明,切勿一走了之
一個多月前,李某與公司經理發生口角,經理大罵李某并聲稱要炒掉他,李某一氣之下就回了家。兩個禮拜后,李某收到了公司寄來的辭退函,表明根據公司管理章程規定,員工發生無理由曠工10天以上等嚴重違反單位制度的行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李某不甘心被辭掉,就申請了勞動仲裁,仲裁委認定李某公司的章程合法有效,根據考勤記錄認定其曠工系事實,沒有支持李某的請求。李某不服仲裁裁決,決定到法院起訴,同時撥打了“148” 法律服務熱線進行咨詢。
律師解釋道:《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李某的行為應當是達到了“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程度。同時,根據《高法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本案中,通過調取考勤記錄可以認定李某擅自離職是事實,公司也是依照章程行事,所以公司方面舉證并不難,關鍵是李某是否可以證明自己曠工具有正當理由,事實上李某并沒有采取積極的處理方式,給舉證增加了難度。事后,李某在訴訟中因證據不足沒獲得法院支持。律師提醒,職工遇到此類情形一定要冷靜對待,要求單位出具書面的處理意見,或通過工會、調委會等組織協調處理,切忌一走了之,給維權之路自挖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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