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能隨意辭退
2012-01-05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試用期可否“炒魷魚”?
【案例】
新畢業的大學生王小姐與一家貿易公司簽訂了3年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兩個月。進入單位不到1個月,王小姐就與公司經理發生爭吵,經理一怒之下以其難以合作為由,將王小姐解雇。王小姐咨詢,該公司這樣解雇她是否合理?
【解析】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都有相互選擇的權利,但這種權利也是有底線的,它與正式用工期的分別,主要在于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事實證據,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且不需要給予補償;而正式用工期內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需要遵循事前調整崗位、提前30通知、給予勞動者補償等嚴格的程序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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