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單位辭退被派遣員工的條件
2012-03-16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導讀: 在勞務派遣法律關系中,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是勞務關系,并無勞動合同關系。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務協議,在勞動過程中,用工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管理和指揮,勞動者遵守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在用工單位的安排下提供勞動。
用工單位辭退被 派遣的勞動者,應符合勞動法律規定的條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 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換言之,用工單位退回被派遣勞務者只能是因為勞動 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紀,以及不能勝任工作等情形。這樣,勞務派遣單位再依據勞動合同和法律的有關規定,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如勞動者并無違反 《勞動合同法》及勞務協議約定的行為,則用工單位不得隨便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亦不得隨便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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