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崗職工為解勞動糾紛攔領導車受傷 被判擔主責
下崗職工李女士為了解決丈夫和單位的勞動糾紛,故意攔截單位領導乘坐的轎車,而領導的司機剎車不及將李女士撞傷,導致腦外傷和肋骨骨折等。為此李女士將司機孫先生和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索賠12800余元。昌平法院審理后,日前判決李女士在本次事故中自行承擔70%的責任。
女子攔車被撞傷
李女士是一名下崗工人,和丈夫一起居住在昌平。李女士的丈夫原本有一份正式工作,但是因為患上職業病無法繼續工作,這也斷了李女士家唯一的生活來源。為了幫丈夫向單位討個公道,李女士在多次前往丈夫單位協商無果的情況下,打算孤注一擲,賭上一把。
2014年9月17日上午9點左右,李女士便守在丈夫單位門前,眼見領導的車子從遠處駛來,她突然從路邊沖了出來,站在機動車道上,試圖擋住領導乘坐的轎車。
而李女士的這一突然舉動,讓司機孫先生根本來不及反應,撞上了李女士。事后,李女士被眾人送往醫院救治,被診斷為腦外傷后神經反應、多處軟組織損傷、肋骨骨折。
司機和保險被訴
這次,李女士為了給自己討個公道,將司機孫先生以及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索賠各項損失共計12800余元。日前昌平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案件。
面對李女士的起訴,司機孫先生表示,本次事故是由于李女士的危險攔車行為導致的,車載行車記錄儀視頻中可以看出其已及時采取了制動措施,但事發突然,汽車一時停不下來。孫先生認為自己已經盡到了應注意的義務,因此不應承擔責任。
保險公司方面則表示,這起事件并不是交通事故,交管局也未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因此不同意在交強險承保范圍內賠償。保險公司同時表示,通過視頻可以看出,李女士是從車輛側面張開雙臂攔車,本身就是故意行為,因此也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攔車人被判擔責70%
昌平法院審理后認為,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而本案中原告李女士攔截被告孫先生駕駛的車輛,并不是為了故意碰撞機動車,而是為了解決事情。從孫先生提供的行車記錄儀中的視頻可以看出,李女士攔車后,孫先生沒有及時采取制動措施,并導致李女士被撞傷。李女士雖然有攔車的故意,但沒有制造交通事故的故意,因此法院認定這起事故應當被認定為交通事故。
而在這起事故中,李女士的攔車行為應當對事故發生承擔70%的主要責任,而孫先生也未能妥善地采取制動措施,應對于事故發生承擔30%的次要責任。因此,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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