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患病期間被辭退 企業系違法
23歲的農民工張某在我市打工期間被查出患上了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然而,就在他治療期間,單位竟突然與他解除勞動關系。省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援助律師馮錚幫他搜集證據,并幫他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日前,仲裁委裁定:用人單位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應另行為張某安排適合的崗位。
A 農民工患上血癌
2011年8月,湖北省十堰市房縣的農民工張某經培訓體檢合格后,進入我市某企業工作。當年8月17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3 年。次年4月18日,他在上班期間突然發燒、拉肚子,被同事緊急送到山西武警總隊醫院后,確診為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得知消息,張某懵了。自己入職體檢時身體十分健康,怎么會突然之間得了這種病,會不會與自己平時工作的場所有關?聯想到在車間里因制作模具,常會接觸到粉塵、防銹油、噴漆等污染物,張某帶著懷疑來到省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詢。
B 不患病期間被辭退
2013年4月,在工作站馮崢律師建議下,他先后到三家鑒定機構鑒定,結果表明,他得的病不是苯所致白血病,也并不是職業病腫瘤。在住院治療期間,張某所在單位給予了他24個月的醫療期。在此期間,單位為他募集善款,也通過醫保報銷為他分擔了部分治療費用。可就在去年4月19日,在單位給他的醫療期剛到期時,單位便解除了與他的勞動合同。這意味著,單位將不再為他繳納醫保,而他必須獨自承擔今后的醫療費。
C 用人單位系違法
單位在得知他申請職業病鑒定后,也請了一家鑒定機構到張某曾工作過的車間,做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顯示,車間存在兩類職業病危害因素,一種是化學有害因素,如粉塵和溶劑汽油等,另一種是物理因素,如噪聲和高溫等,但以上危害因素都在國家規范的標準范圍之內。馮律師認為,盡管如此,但張某確實在有危害因素的環境中工作了8個月。
根據法律規定,只要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作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就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而且,患有某些特殊疾病如癌癥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在醫療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據此,馮律師代張某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確認用人單位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同的行為無效,應當繼續履行合同,并為張某另行安排工作。
此案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庭審時,來自省法律援助中心、我市高新區工會以及湖北省房縣等部門的相關負責人均全程參加。市仲裁委先后組織3次開庭調解未果后,最終裁定用人單位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其解除合同的行為無效,應繼續履行與張某之間的勞動合同,并為他另行安排崗位。裁決生效后,目前張某正與單位協商為其安排適合崗位。
法規鏈接
《勞動法》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患某些特殊疾病如癌癥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還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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