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后突遭解雇理由竟是“學東西慢”
員工突然接到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理由竟是他“學東西比較慢”。當員工要求單位拿出證據時,單位提供的卻是“會議紀要”。日前,錢先生為此來報社尋求幫助。
據錢先生反映,四個月前,他進入一家貿易公司工作。公司與他簽訂了勞動合同,并約定試用期3個月,正式工資5000元。他自認工作努力,也能虛心向同事討教學習,同事間配合默契,更沒有什么不當的地方。轉眼他的試用期結束了,公司既沒有通知他轉正也沒有通知他試用不合格,因此他繼續在公司工作。可是又過一個月,公司突然通知他不用再上班了。他向人事部詢問解除的理由,人事經理說他在試用期間學東西比較慢。什么叫“學東西比較慢”?慢的標準是什么?人事經理表示,反正是試用期,公司認為不滿意,就可以不要他。不但如此,他工作了四個月,每月工資只有3800元,公司連社保都沒有為他繳納,為此他向公司提出了異議。人事經理則稱,試用期工資是要打折的,肯定不可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額給,而且試用期內,錢先生還不是公司的正式員工,所以公司也不會為他繳納社保費。他對人事經理的說法很是不滿,表示要申請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曾想,沒過幾天,他就收到了公司的通知,稱公司于某月某日召開公司全體會議,對他造成公司損失上萬元給予通報,公司有會議紀要為證。可他清楚記得,某月某日他還在公司上班,根本就沒有開過什么會。而且造成公司上萬元損失一事,他也根本沒聽說過。
上海昭華勞動保障咨詢公司工作人員表示,公司在處理錢先生的問題上確實違法。首先,試用期工資問題。《勞動合同法》明確: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錢先生的合同約定工資為5000元,按照規定,他的試用期工資應該為4000元。其次,解除合同問題。公司是在錢先生試用期滿一個月后才提出解除,理由是“學東西比較慢”。而根據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只有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現在公司在錢先生試用期滿一個月后才提出解除,顯然不能適用試用期解除的條款。超出試用期后,只有職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單位才可立即解除合同。再次,不繳納社保的問題。繳納社保費是單位法定義務,即使在試用期,也必須繳納,更沒有過了試用期才算正式職工一說。最后,炮制違紀依據。可能公司認為解除理由不夠充分,為了規避法律責任,于是炮制所謂的“會議紀要”、“損失上萬”的證據,以證明職工已經達到辭退程度。但一經查實,公司就構成違法解除,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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