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學歷造假企業可否解除合同?
2015-12-04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為了順利找到工作,一位同學提供了虛假的學歷證明,十年之后被公司發現。公司可以辭退他嗎?近日,九江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張某系某名牌大學大四學生,2003年因為期末考試舞弊被開除學籍,在找工作時,張某辦理了一張假大學畢業證,然后順利應聘到某公司。張某進入公司后從最基層的員工做起,5年后,因為工作能力突出已做到公司的人事部經理。
2014年公司打算提拔副總經理,抽調張某的人事檔案時,無意中發現他在應聘時提供的是虛假的學歷證明。其后,公司認為形象受損,遭到欺騙,便提出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同。張某不同意,便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張某在實際工作中已經適應了工作環境、工作要求,完成了工作,公司現在就不能僅以張某的學歷虛假主張勞動合同無效。公司如果要辭退張某,應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給予相應賠償,或繼續履行與張某的勞動合同。
法理解析
勞動者提供虛假學歷證明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無效?不能簡單判定,而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加以分析。分析的關鍵在于,這些基本信息是否與工作相關、是否是勞動者有義務向用人單位如實說明內容,以及是否會影響用人單位作出與該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的決定。
本案中,張某在該企業已經工作了十年以上,從最基層的員工做起,以自己的能力證明他完全有能力做好本職工作,有沒有學歷并不影響他的工作能力。當然張某提供虛假信息的行為是不道德的,應該遭到譴責。但是這種行為并沒有產生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況且,公司在當初錄用張某時,負有審核、校驗張某學歷的職責,當初未能查明的事,不能等到10年后再來由張某買單。故此,公司主張勞動合同無效的訴求是不能予以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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