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期間員工被解雇是否合法?
2016-10-26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我國法律保障企業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合法權益,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用人單位不得據此解除勞動合同。這是不是就意味著“員工可以長期的請病假,看你用人單位能耐我何呢?”
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員工長期請病假,只有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規定的醫療期如何計算呢?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3)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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